[分配]安泰集团(600408):安泰集团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和目的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而制定的。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如无其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以给予合理现金红利分配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将提出体现公司自身差异性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年报的“利润分配”部分披露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中占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相关事项。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如必要时,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不符合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相关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在此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原因。 3、在审议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且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4、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七)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2、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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