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60365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标题:春光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正文......................................................5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公司业务及经营情况”.........................5二、《审核问询函》“3.关于其他”......................................20第二部分签署页...................................................3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所律师已于2026年6月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年6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于2026年8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审核问询函》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的补充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个别补充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2.关于公司业务及经营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81,998.43万元、212,244.33万元、256,110.60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43%、10.82%、10.86%,整机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34%、3.98%、4.96%,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994.27万元、933.89万元、-1,367.98万元,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8,997.16万元、8,373.05万元、9,076.70万元;2026年1-3月,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540.81万元。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分别为22,386.23万元、30,797.41万元、38,505.32万元,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4,728.96万元、1,428.46万元、728.02万元。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账面金额59,763.80万元,短期借款账面金额63,490.54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9,102.45万元。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6,709.81万元、35,948.72万元、42,142.22万元。5)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同时存在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业务模式、产品结构及毛利率变动、主要客户及对应业务毛利率、产品售价及市场价格、原材料价格及自给率、期后经营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等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往来款项变动情况,按季度说明现金流量构成与变动的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匹配性;(2)结合采购业务具体情况、支付对象及关联关系、票据流转情况,说明应付票据增长的合理性及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并结合票据贴现借款的背景及用途,说明公司从事票据业务的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存放管理方式及受限资金情况,分析公司在债务规模较大情况下持有大额货币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利息支出与有息债务规模是否匹配,是否短期偿债压力及流动性风险;(4)结合业务模式、生产周期、存放地点、在手订单覆盖情况、库龄结构及期后结转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规模及变动的合理性,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结合主要产品及销售规模、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应收款项、毛利率及与内销差异等,说明公司境外收入规模及变动的合理性,相关收入确认准确性,贸易政策变化是否对公司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说明境外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信保数据等第三方数据是否匹配;(6)结合关联交易内容与定价、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发行人对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占比及双方毛利率对比、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货物流转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实施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并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第2条对问题(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年度报告; 2.查阅了10323号《审计报告》、5635号《审计报告》以及2582号《审计报告》; 3.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采购明细及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明细; 4.查阅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5.查阅了发行人对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占比及双方毛利率统计表; 6.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财务报表; 7.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8.查阅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9.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10.访谈了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层; 11.查阅了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 12.查阅了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明细、主要供应商清单、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固定资产清单、员工名册; 13.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14.查阅了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 15.访谈了发行人的采购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结合关联交易内容与定价、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发行人对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占比及双方毛利率对比、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货物流转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实施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1.公司关联交易内容、主要关联方认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成为苏州尚腾控股股东,并于2023年8月22日完成对苏州尚腾剩余少数股权收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为发行人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其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发生的交易金额。 注3:报告期内,公司向参股公司越南永捷采购电机组件。公司与该参股公司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关系,基于谨慎性原则,上表列示了公司与其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除偶发的闲置设备销售和采购汽车修理服务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含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和关联租赁。相关交易规模与公司经营规模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公司向菲卡亚的关联采购 菲卡亚主要从事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其独立掌握了包括毛条织造、植毛加工在内的核心技术,能够利用尼龙纤维制造具备较好特性的滚刷毛条,进而完成滚刷组件的生产和加工。滚刷组件属于公司清洁电器产品上游零部件,由于公司不具备滚刷毛条的生产加工能力,因此公司向菲卡亚采购上游零部件与其他组件组合安装成为地刷配件或清洁电器整机后对外销售,或直接向公司下游客户销售滚刷组件,由客户自行完成地刷配件/整机组装。公司从菲卡亚采购滚刷组件相关物料有利于发挥双方在业务上的协同性,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供应链体系和提升对客户快速响应能力。 (2)公司向新氧铝业的关联采购 新氧铝业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公司生产的吸尘器配件铝管产品需进行表面处理,新氧铝业专业从事氧化处理业务,其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生产经验,技术成熟,能够保障铝管产品表面处理的质量,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向新氧铝业采购相关服务,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 (3)其他关联交易 ①小额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不同客户及业务要求,向菲卡亚销售注塑件、铝管等原材料,向新氧铝业销售铝管、零星材料,向新氧铝业提供零星加工服务,金额较小。 苏州尚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相关电子器件产品属于公司清洁电器产品上游零部件,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苏州尚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电路板电子元器件或委托加工。 越南永捷系公司联营企业,主营业务为清洁电器电机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子公司越南SUNTONE基于供应链物料本地化考量,经研发、品质部门完成验证后引进其作为整机业务电机供应商。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系春光控股下属子公司,公司以市场价格向其销售注塑件作为头枕原材料,向其采购头枕作为员工福利产品。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向子公司苏州尚腾厂房收取水电费。子公司苏州尚腾按照市场价格向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少量吸尘器整机及配件。 金华金磐开发区华佑宾馆系金华市区内的酒店,公司基于地理位置、客房硬件及商务配套考量与其签订协议价,为公司提供商务住宿服务。 ②关联租赁 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及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系子公司苏州尚腾原股东控股公司,子公司苏州尚腾向苏州佳世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单价与周边产业园公开报价接近。 浙江正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公司老厂区闲置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租赁单价与周边产业园公开报价接近。 ③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 2024年,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对部分闲置设备进行处理,将滚刷右端盖压轴承机器等设备出售给菲卡亚。处置价格主要参考相关设备的账面价值及实际使用情况,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2023年,因公司搬迁至新厂区,老厂区存在若干闲置设备,公司向新氧铝业转让相关闲置设备。处置价格主要参考相关设备的账面价值及实际使用情况,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金华市欧凯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基于市场价为公司提供偶发汽车维修服务。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为基础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结算,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3.公司关联采购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及定价公允性 (1)菲卡亚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滚刷组件系公司根据下游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采购,由于不同滚刷组件之间的产品规格、装配加工工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无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可供参考。 报告期内,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主要滚刷组件产品终端客户、采购单价及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件
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五)交易事项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根据上表,由于不同滚刷组件之间的客户需求、产品规格、装配加工工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无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可供参考,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公司主要通过下游客户销售价格作为参考按一定毛利率向菲卡亚报价,相关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具备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其与菲卡亚之间的交易会同报告期内各年度其他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整体预计并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获得审议通过后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予以公告,及时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规范的采购定价流程 公司主要从菲卡亚采购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由于该类产品定制化程度高,对于新品,公司会在合格供应商中询问供应商是否具备接单生产能力,并向有能力接单生产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供应商基于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费用成本等要素进行成本核算,结合目标利润确定初始报价。公司对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确定具体供应商,最后通过商业谈判方式与供应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并将最终价格报送审批。选取公司从菲卡亚采购的部分存货与其他供应商报价对比,具体如下:单位:元/个,%
③菲卡亚向发行人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菲卡亚销售滚刷产品主要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方式,不因交易对方的不同而改变定价方式。报告期内,菲卡亚向发行人和其他客户销售的滚刷组件销售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元/个
2025年,菲卡亚存在同时向公司和客户E销售同一类型号产品的情形,选取菲卡亚向公司及客户E销售的属于同一类型号的滚刷产品进行价格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综上所述,公司与菲卡亚之间的关联采购价格公允。 (2)新氧铝业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委托新氧铝业进行铝管表面氧化处理,相关铝管产品规格型号较多,由于产品规划型号、工序等差异,部分型号产品采购价格无第三方可比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向新氧铝业采购的主要铝管表面处理服务的采购金额、单价及定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根
4.公司对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占比及双方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关联方的关联采购业务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1)业务占比变化及合理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向各主要关联方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规模比重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公司对主要关联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业务依赖,生产经营具备独立完整性。 菲卡亚设立于2021年,在此之前公司毛条、滚体供应商主要为嘉喆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喆科技”),因嘉喆科技同时为公司竞争对手的供应商,为保证客户信息以及公司产品技术参数安全,公司要求嘉喆科技独立出菲卡亚在设立时以公司作为主要客户,导致其对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尽管菲卡亚以公司作为主要客户,但菲卡亚仍保持和具备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2023-2025年,菲卡亚对其他客户的销售收入保持持续增长。 新氧铝业于2021年设立,其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服务,能够为公司生产的吸尘器铝管产品提供表面氧化处理服务,公司控股股东在2021年完成对新氧铝业的控股权收购,2022年,新氧铝业经营出现亏损,为优化经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春霞于2023年9月完成新氧铝业少数股权收购。在完成收购少数股权后,公司对新氧铝业的关联采购规模在2024年和2025年有所扩大,对应关联采购金额占新氧铝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具备合理性。 (2)毛利率分析 公司2024年滚刷组件业务毛利率较2023年存在下滑,主要系公司向客户E销售产品工艺成熟,销售单价存在一定下降,公司2025年滚刷组件业务毛利率较2024年存在大幅上升,主要系一方面公司通过客户M验厂认证,相关高毛利率新品实现量产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客户E原有业务受终端产品迭代影响,采购额大幅减少对滚刷组件综合毛利率影响较小。菲卡亚主要从事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业务,独立掌握包括毛条织造、植毛加工在内的核心技术,相关业务毛利率在2024年小幅下降,在2025年有所上升。公司滚刷组件业务毛利率整体变动趋势与主要关联方毛利率变动趋势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铝管业务毛利率提升主要系公司主要客户M高毛利率铝管业务规模增长带动。新氧铝业主要提供铝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服务,加工流程标准化程度较高,2025年其关联业务毛利率略有提升主要系采购规模扩大形成规模效应摊薄单位加工成本所致。公司铝管业务毛利率整体变动趋势与主要关联方毛利率变动趋势一致。 5.公司与主要关联方的货物流转和资金往来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关联方关联采购的货物流转和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关联方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往来,资金往来金额与关联采购金额匹配。除正常经营业务资金往来外,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拆借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配合形成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对主要关联方的关联采购具有必要的商业实质和合理的商业逻辑,关联采购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发生。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或合理方式为基础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结算。报告期内公司向各主要关联方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规模比重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公司对主要关联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业务依赖,生产经营具备独立完整性,双方毛利率处于合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关联方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往来,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实施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光控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正明、张春霞、陈凯和陈弘旋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之“6-1同业竞争”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发表核查意见。同业竞争及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首发相关要求。 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核查,公司与菲卡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等方面均相互独立,双方在主营业务上构成上下游分工的产业协同关系,不具有业务替代性、竞争性,公司与菲卡亚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具体情况如下: (1)历史沿革 ①菲卡亚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菲卡亚系为加强双方的产业协同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菲卡亚系为加强双方的产业协同,具体情况如下: 崔加娴同时经营嘉喆科技,嘉喆科技原系发行人地刷毛条、滚布供应商,但因嘉喆科技同时系发行人竞争对手的供应商,为避免发行人客户信息、技术参数等商业秘密泄露,嘉喆科技于2021年出资设立菲卡亚,并由菲卡亚为主体与发行人开展业务往来。 考虑到菲卡亚在生产工艺和技术上具有独特性(利用尼龙纤维来制造毛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凯、陈弘旋看好菲卡亚整体业务发展,且投资菲卡亚有助于绑定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进一步与发行人竞争对手隔离。因此陈凯、陈弘旋于2023年6月收购菲卡亚55%股权。 因此,陈凯、陈弘旋投资菲卡亚,一方面系看好菲卡亚生产工艺独特性和整体业务发展;另一方面能够整合发行人地刷业务供应链,绑定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与竞争对手相互隔离,强化公司与菲卡亚的产业协同。 (2)资产独立 菲卡亚与公司各自独立运营。菲卡亚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资产均源于其股东投入,不存在与公司共用的情形。公司所拥有的相关资产亦不存在与菲卡亚共用的情形,二者资产相互独立。 (3)人员独立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产生,公司的员工与菲卡亚的员工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二者人员相互独立。 (4)主营业务不构成竞争 ①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 公司主要从事清洁电器整机ODM/OEM、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通过在原料开发、结构方案设计、专用设备研制、模具开发、产品供应、售后服务等方面形成的完善服务体系,致力于为清洁电器制造商提供多元化、系统化、定制化的整机和核心零部件的解决方案。 菲卡亚属于吸尘器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主营业务为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该产品属于清洁电器的上游零部件,不具备独立的终端使用功能,仅作为中间品用于下游整机清洁电器产品的组装配套。 因此,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环节在于整机产品的组装生产,自身不具备滚刷组件的生产加工能力,双方系产业链上下游的协作关系,不存在核心业务环节重叠或市场争夺的情形。 ②技术 公司的核心技术集中于清洁电器软管及清洁电器整机领域。公司在清洁电器软管的原材料开发、成型工艺、专用设备研制和模具开发等方面,掌握带电线缠绕技术、伸缩技术、四线导电技术等核心技术;在清洁电器整机领域,公司悉心钻研装配工艺、性能测试相关的研发,已建立一支经验丰富、掌握行业技术和生产工艺的优秀技术研发团队。 菲卡亚独立掌握了包括毛条织造、植毛加工在内的核心技术,能够利用尼龙纤维制造具备较好特性的滚刷毛条,进而完成滚刷组件的生产和加工。 综上,公司与菲卡亚之间的技术路线、研发方向及知识产权布局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且双方不存在相互转让、共同拥有专利技术的情形,双方的核心技术不具有共通性或可替代性。 ③商标商号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中披露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菲卡亚拥有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与菲卡亚各自拥有不同的商标及商号,不存在共用、混同的情形。 ④客户 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主要用于:(1)与其他组件组合安装成为地刷配件或清洁电器整机后对外销售;(2)直接向公司下游客户销售滚刷组件,由客户自行完成地刷配件/整机组装。针对上述两种业务模式,具体分析如下:A、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与其他组件组合安装成为地刷配件或清洁电器整机后对外销售 如前所述,菲卡亚的主营业务为滚刷组件及滚刷组件相关物料的生产和加工,该产品属于清洁电器的上游零部件,不具备独立的终端使用功能,仅作为中间品用于下游整机清洁电器产品的组装配套。公司采购滚刷组件后,需结合其他零部件经过结构适配、组合安装、性能测试、品质校验等工序后最终形成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地刷配件或清洁电器整机对外销售。 B、公司向菲卡亚采购的滚刷组件直接对外销售并由公司下游客户自行完成地刷配件/整机组装 由于公司终端大客户自身具备整机的生产制造能力,公司终端大客户存在直接采购滚刷组件并由其自行完成地刷配件/整机组装的情况。考虑到公司终端大客户存在直接采购滚刷组件的现实需求且公司不具备单独生产滚刷组件的能力,因此公司先向菲卡亚采购滚刷组件,再直接对外销售给终端大客户。 戴森等公司头部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资质具有严格的准入壁垒,菲卡亚作为滚刷组件的专业生产厂商,仅具备产品生产制造能力,不具备戴森等大型下游客户的直接合格供应商资格,无法独立承接该类头部客户的订单。公司长期深耕清洁电器领域,凭借多年技术积累、全流程品质管控能力与行业口碑,已进入包括戴森(Dyson)、鲨科(Shark)、必胜(Bissell)在内的全球头部清洁电器品牌的合格供应商体系,具备终端大客户的准入资质与商务履约、质量管控、售后保障等全链条服务能力,该客户资源由公司凭借自身综合实力独立拓展并长期维护。 同时,公司与菲卡亚的关联采购交易、与戴森等头部客户的销售交易均独立签署合同并独立结算,采购定价与销售定价均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⑤客户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客户E同时为公司及公司滚刷业务2025年前五大客户和菲卡亚2025年前五大客户,公司与菲卡亚当期存在同时向客户E销售滚刷组件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