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智能(92081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3:26:41 中财网
原标题:春光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920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7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二)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4、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5、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1、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3、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4、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5、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四)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被解聘或辞职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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