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603050):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8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3:22:22 中财网
原标题:科林电气: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8月)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有权依规调阅、复制、核实相关资料,并对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涉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由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处置措施,并协调公司管理层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工作;(四)对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合理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八)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十二)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工作应以风险导向为核心,重点关注公司治理、财务真实性、重大经营风险及合规风险事项,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二)年初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批;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五)于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3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九)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十)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十一)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二)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职称,或者持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四)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六)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检查和披露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重大风险事项的,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影响。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