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60305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召开前二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以书面、通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1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有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履行修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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