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特(92018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89 证券简称:康美特 公告编号:2026-073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8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五千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产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及北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初稿通报至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集各方反馈并修订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划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总经理应当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 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参(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内幕信息有关文件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北交所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一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由于在重大事件的报告、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2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