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特(92018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3:21:33 中财网
原标题:康美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89 证券简称:康美特 公告编号:2026-072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8月 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及于 2026年 8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执行,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报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基本薪酬按照职级与岗位、能力、等级,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中长期激励收入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采取股权激励、任期激励等方式实施,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照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规定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按照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如有)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降薪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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