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特(920189):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920189 证券简称:康美特 公告编号:2026-071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8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 第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具体如下: (一)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投向该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量(或称选票数)。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第十条 每位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股东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表决完毕,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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