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60305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8月)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计划及时安排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就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如果审计委员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履行上述程序。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在权限内组织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有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履行修订程序。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