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特(92018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189 证券简称:康美特 公告编号:2026-075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8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3《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提名委员会选举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为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的提议举行。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两日前发出,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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