蘅东光(92004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920045 证券简称:蘅东光 公告编号:2026-084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8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6年 8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6-07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年 8月 11日至 2026年8月 20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激励对象名单》尚需经过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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