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灵(30009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第五条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被解除职务的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离职后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或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离职人员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离职后的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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