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艺科技(002866):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传艺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座 4层 邮编: 210019 电话: + 86 25 -83304480 传真: + 86 25 - 83329335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 4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 6 一、《问询函》问题 1 ................................................................................................ 6 二、《问询函》问题 2 .............................................................................................. 10 第三部分 正文 ......................................................................................................... 1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1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 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2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 29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9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1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2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法律风险评价 ......................................................... 33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3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传艺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6年 7月 3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年 7月 27日下发的《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同时因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对于上述文件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财务鉴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 1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7,051.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高邮智能化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重庆智能制造中心扩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一系在公司高邮生产基地现有笔记本电脑键盘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技改及扩建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 1,872万套笔记本电脑键盘的生产能力,并最终替代高邮生产基地的现有产能。达产期平均毛利率为 32.51%,略高于公司现有相关业务2025年毛利率 31.54%。项目一已取得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厂区)“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邮环许可〔2019〕60号)及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键盘智能化生产线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扬环审批〔2021〕02-15号)。 项目二系在公司重庆生产基地内改造生产厂房和相关配套设施,并购置智能化制造设备,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 1,248万套笔记本电脑键盘和 576万套平板电脑皮套键盘的生产能力。达产期平均毛利率为 25.01%,略高于公司现有相关业务 2025年毛利率 24.81%。 2025年公司笔记本电脑键盘及平板电脑皮套键盘产能分别为 1,756.80万套、235.20万套。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现有产品的联系与区别,单位产能投资金额与已建项目和同行业可比项目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的现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下游需求情况、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目标客户及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及有效性。(3)结合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单价、产量、毛利率等关键参数测算的合理性、谨慎性、可实现性。(4)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环评批复项目名称与项目一名称不一致原因,是否已取得实施所需全部审批、备案程序及相关资质。(5)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业绩的影响。(6)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需求等,量化测算并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5)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5)(6)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环评批复项目名称与项目一名称不一致原因,是否已取得实施所需全部审批、备案程序及相关资质。 1、项目一开工时间及建设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 项目一已于 2026年 7月正式开工建设,截至目前正处于供应商遴选及采购协议签署阶段。其中,已有 1条生产线的部分核心设备已签署采购协议,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应预付款项。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的资金。 2、取得环评时间较早原因,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内,环评批复项目名称与项目一名称不一致原因 经核查,项目一系在发行人原“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项目。“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于 2018年立项,并于 2019年 4月 17日取得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厂区)“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邮环许可〔2019〕60号);2021年发行人对“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进行改扩建,并于 2021年 3月31日取得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键盘智能化生产线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扬环审批〔2021〕0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一系对已经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项目进行的技改及扩建,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及所属行业类别均未发生变更,且本次新增产能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核定的产能上限。同时,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路线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相较于原环评批复亦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动。 综上,本次改扩建工程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界定的“重大变动”情形,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有环评批复继续有效,可资沿用。 此外,发行人于 2026年 6月 10日取得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发行人“高邮智能化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综上所述,项目一取得环评时间较早、环评批复项目名称与项目一名称不一致的原因均为项目一系在发行人原“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项目,项目一已于 2026年 6月 10日取得《情况说明》,确认项目一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相关批复仍在有效期内。 3、是否已取得实施所需全部审批、备案程序及相关资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项目一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下: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项目一已取得实施所需全部审批、备案程序,无需取得特殊的行业准入资质。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项目一的开工建设情况及募集资金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部分情况; 2、查阅项目一的采购协议、设备预付款项的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 3、查阅“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历次环评批复及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4、查阅项目一的备案证、不动产权证书,并了解实施项目一所需的资质。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项目一已于 2026年 7月正式开工建设,截至目前正处于供应商遴选及采购协议签署阶段。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的资金。 2、项目一取得环评时间较早、环评批复项目名称与项目一名称不一致的原因均为项目一系在发行人原“电脑轻薄型键盘生产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项目,项目一已于 2026年 6月 10日取得《情况说明》,确认项目一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相关批复仍在有效期内。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项目一已取得实施所需全部审批、备案程序,无需取得特殊的行业准入资质。 二、《问询函》问题 2 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电池系统及其材料收入分别为 809.67万元、2,140.29万元和 1,722.6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61.31%、-256.44%和-279.81%,持续为负且亏损幅度扩大。报告期内,公司钠离子电池产能利用率仅为 9.57%、3.09%和 3.73%,处于极低水平。2025年末,发行人钠离子电池业务资产组账面价值为 81,389.74万元。 2024年末,公司对钠电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 12,259.84万元。截至 2025年末,智纬电子厂房建设项目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9,264.97万元,为钠离子电池相关在建工程。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 32,100.07万元,主要为理财产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钠离子电池业务市场竞争情况,毛利率持续为负且亏损幅度扩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该业务涉及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具体过程,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结合钠离子电池业务涉及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主要采购供应商基本情况、采购价格,以及同行业同类固定资产成本情况,说明相关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准确。(3)结合最近一期末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情况,说明相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并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最近一期末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情况,说明相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并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23年 2月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四)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六)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七)公司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2、公司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性质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4)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金额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比例为 0.95%,占比较小。发行人对其的投资时点为 2023年 3月 31日,已全额实缴出资,在测算募集资金额度时无需扣减。 (6)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7)类金融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综上,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相关投资中仅存在对“苏州安瑞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该持有金额为 2,000.00万元(发行人已于 2023年 3月 31日出资到位),占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比例为 0.95%。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2026年 5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5年 11月 29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投资金融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监会 2023年 2月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 2、查阅发行人各年度及 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情况,分析科目金额的构成,获取理财产品、远期外汇合约等资料,并通过互联网查询所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逐一分析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3、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互联网查询公开信息,核查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是否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第三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变更上述批准与授权,上述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继续有效。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设立事项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即持股比例前十的股东)的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邹伟民,实际控制人为邹伟民、陈敏夫妇。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及其演变、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资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新设境外子公司;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2026年 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102,533.5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8.59%。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该等规定仍然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关联交易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经核查,报告期内,该等承诺仍然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 1、自有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自有房产。 2、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租赁不动产变化情形如下: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土地使用权。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查询,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 2项专利,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取得境内外注册商标的情形,但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授权期间存在变化,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取得网络域名的情形。 5、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查询,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形。 (三)固定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增具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并口径下各期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合同未发生变化。 2、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合并口径下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具体如下: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涉及的或正在履行的主要银行融资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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