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6-4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948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102,389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5.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99,999,999.54元,扣除 承销费、股票登记费、印花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9,681,150.61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 环验字(2025)0200025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 审验确认。 公司已经对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66)。鉴于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厂”)“高端数控加工中心产线建设 项目”及“面向重点领域中大型数控机床产线提升改造项目”, 为规范后续该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管理,中捷厂已开立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按监管要求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原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待全部资金结息清理完毕后注销。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 情况 2025年6月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 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详见公告2025-40)。 2025年9月,公司依照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告2025-66)。 近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 司、中捷厂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8月2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中 捷厂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 集资金存放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各专户信息如“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实施 的甲方一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核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 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 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 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 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 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 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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