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00237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8楼 电话:86.27.85350032传真:86.27.85350997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〇二六年八月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周凌雷、乔康现场见证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1日15:0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三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振华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7人,代表股份168,755,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3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63,069,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03%,均为2026年8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所律师查验了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5,68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周凌雷、乔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黄振华 表决结果:同意163,361,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5,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88%。 黄振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非独立董事陶钱伟 表决结果:同意163,359,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72%。 陶钱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非独立董事高攀文 表决结果:同意163,359,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10%。 高攀文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非独立董事钟剑 表决结果:同意163,361,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6,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23%。 钟剑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非独立董事张超亮 表决结果:同意163,361,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6,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19%。 张超亮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非独立董事严先发 表决结果:同意163,359,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16%。 严先发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独立董事梅祖伟 表决结果:同意163,360,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4,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0%。 梅祖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独立董事李锐 表决结果:同意163,362,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6,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04%。 李锐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独立董事邱建萍 表决结果:同意163,360,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4,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27%。 邱建萍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李 明: 经办律师: 周凌雷: 乔 康: 签署日期:2026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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