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00288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2026年8月)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信息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对相关交易披露事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四)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公司、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资产置换中涉及本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款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报告义务人如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则应提前咨询证券部意见,并向证券部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 (六)对外财务资助、对外担保、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款的规定,也应当及时报告。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社会责任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虽然没有作具体报告要求,但报告义务人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可能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和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部咨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认真收集、核对重大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书面报告、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需进行公开披露的,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程序;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后,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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