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腾股份(30036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拟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使经营者、股东和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进一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委员签名: 曹国华 居年丰 庞金伟 时间:2026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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