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00085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 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 作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 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并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担任董事 会秘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 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 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组织的任职资格和后续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 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 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之规定。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董事会秘书室,为董事 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 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 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 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 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完整移交 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 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有关规定。 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 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 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 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 案;建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 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 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 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 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 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 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 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履职权限与保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 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 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 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并通 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 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 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 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履职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 责任追究机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董事 会秘书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 的评价标准,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发现董事会秘 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当及 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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