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30049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8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相关公示情况 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在公司内网发布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公示公告》,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 示。 1、公示内容: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职务; 注:由于工作人员录入错误,错误将激励对象“孔桦芳”登 记为“李天伟”,已于公示期内在公司内网公示名单中予以更正。 2、公示时间:202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16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网公示;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 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 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 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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