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旺科技(301182):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9:01:29 中财网
原标题:凯旺科技: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 8月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公司2026年8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8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8月5日,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8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1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深业世纪工业中心B栋1103-1104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海刚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57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8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名,有表决权股份4,32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47名,表决权股份4,32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1人,有表决权股份61,89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3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东莞兴鼎和东莞秦鼎各51%股权的议案》
2、《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3、《关于新增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的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通过,其中提案2.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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