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宁新新材(920719):涉及诉讼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8:56:31 中财网
原标题:宁新新材: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920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8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 8月 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 7月 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奉新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
其他负责人:严旭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喻鹏、江西君序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李海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孔晓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赵岩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邓达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李江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分别与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三笔贷款,因公司出现利息拖欠,经建行奉新支行多次催收仍未清偿,建行奉新支行就三笔借款分别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借款情况:
1、第一笔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HTZ36082050OLDZJ2025N005):2025年 8月 18日,建行奉新支行与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额度2,1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5年 8月 18日至 2026年 8月 17日,后续足额发放该笔借款。

2、第二笔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HTZ360820500GDZC2021N002):2021年 12月 6日,双方签订《固定资产款合同》,借款额度 1亿元,借款期限自 2021年 12月 6日至 2027年 12月 6日;建行奉新支行分别于 2021年 12月 16日发放3,000万元、2022年 1月 10日发放 5,000万元、2022年 2月 14日发放 2,000万元,合计放款 1亿元,借款人已归还本金 2,492万元,截至 2026年 7月 8日尚欠本金 7,508万元、利息 817,997.64元。

3、第三笔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HTZ360820500LDZJ2025N004):2025年 8月 18日,双方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额度 9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5年 8月 25日至 2026年 8月 24日,2025年 8月 25日足额发放 900万元借款。

担保情况:
1、抵押担保:
(1)、2024年 4月 8日,建行奉新支行与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HTC360820500ZGDB2024N002),以赣(2024)奉新县不动产权第 0000792号不动产设定抵押,最高担保限额 165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 2021?12?06至2027?12?05,已办理抵押登记。

(2)、2025年 9月 17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HTC360820500ZGDB2025NO03),以资产编号 FWO006、FWO0801焙烧炉设备抵押,最高担保限额 1063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 2025?09?15至 2028?09?15,已办理抵押登记。

2、自然人连带保证
2021年 12月 6日,建行奉新支行分别与李海航、孔晓丹,赵岩松、邓达琴,李江标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全部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限额均为 165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 2021?12?06至 2027?12?05,为以上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 2026年 7月 8日,因固定资产贷款未能及时支付利息,建行奉新支行经催收未果,就三笔债权分别起诉,申请贷款加速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并主张担保权利,同时申请诉讼保全。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依据所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固定资产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请求:
1、判令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对应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以及计至 2026年 7月 8日的利息、罚息,2026年 7月 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HTZ36082050OLDZJ2025N005:本金 2,100万元;
HTZ360820500GDZC2021N002:本金 75,080,000元+利息 817,997.64元,合计 75,897,997.64元;
HTZ360820500LDZJ2025N004:本金 900万元。

2、判令被告李海航、孔晓丹、赵岩松、邓达琴、李江标对涉案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赣(2024)奉新县不动产权第 0000792号不动产、编号 FWO006、FWO0801焙烧炉】,分别在对应最高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未知。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开庭,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奉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赣 0921民初 2225号及《民事起诉状》
(二)《奉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赣 0921民初 2220号及《民事起诉状》
(三)《奉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赣 0921民初 2224号及《民事起诉状》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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