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泰胜风能(30012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年报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做出最终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做出最终决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利用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做出最终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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