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30012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8:42:02 中财网
原标题:泰胜风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公司战略管理中心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等可持续发展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 ESG相关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经过半数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管理中心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战略管理中心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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