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原股份(92083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7:46:3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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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8月 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02《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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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报告相关工作并提出、拟定、提交会议议案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及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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