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天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 2 |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
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 |
| 3 |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 | |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
式。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2条】 |
| 4 |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
会秘书、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3条】 |
| 5 |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
| 6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
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
| | | |
| 7 |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
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委
员会。 |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部控制、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
委员会。 |
| 8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且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 |
| |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 表董事可以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
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 |
| 9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
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五
条】 |
| 10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
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
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
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事宜。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主要职责权
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
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事宜。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十
四条】 |
| 11 | 新增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下列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
| | |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
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二
十三条】 |
| 12 | 新增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行为,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二
十四条】 |
| 13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
的监事审计活动。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 | |
| | | |
| 14 | 新增 |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
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2.2.13条】 |
| 15 | 新增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管理
层工作汇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
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管理
层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
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等 |
| | | 方式开展工作。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七
条】 |
| 16 | 新增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七
条】 |
| 17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
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
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
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成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九
条、第十条】 |
| | | |
| | | |
| 18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回避表决,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十
二条】 |
| | 新增 |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上
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九条】 |
| 19 | 新增 |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
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
| | |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
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
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
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十一条】 |
| 20 | 第十五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部成员、财
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
会工作指引》第十一条】 |
| 21 |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委员、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规范运作》第2.2.3条】【《上市公
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十三条】 |
| 22 |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
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十
五条】 |
| 23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进行表决,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
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 |
| 24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
| 25 |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
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
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26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
| 27 | 新增 |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
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
评价等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五条】 |
| 28 | 新增 |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
| | |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规范运作》第2.2.2条】 |
| 29 |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规范运作》第2.2.3条】 |
| 30 |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