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600075):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10年4月24日召开的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经2013年4月11日召开的五届七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经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九届二十次董事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包括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当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其他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草拟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相关数据及财务指标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六条对于年度报告中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照本制度规定草拟相关处理意见并形成书第七条在对责任人做出惩处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时,按照《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警告(口头或书面);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或降职; 4.解聘或撤销职务; 5.解除劳动关系;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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