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6:46:47 中财网
原标题:新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和《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
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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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
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
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
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
期限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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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
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
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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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
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
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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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前,应按公司
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并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本制度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
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发现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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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
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
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
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
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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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
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二)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三)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
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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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
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
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
地获取信息。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
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
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
董事会及时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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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
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
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
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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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
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以及《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
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
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治理运作等方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者违法违规,或者因其
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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