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000607):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相关单位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直接、间接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 上述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派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六条上述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等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该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内部散发的资料中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应该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项及其进展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 300万元以上,或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 30万元以上; (十三)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单笔合同金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十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安全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九)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二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二)章程修订、利润分配; (二十三)计划对外做出承诺; (二十四)诉讼、仲裁; (二十五)获得额外收益 100万元以上; (二十六)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达到 100万元以上;(二十七)可能发生非经营性亏损或损失达到 100万元以上; (二十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二十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二)被依法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十三)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5% 第十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如下事项及其进展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直接、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1%及 1%整数倍、5%及 5%整数倍时; (三)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七)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八)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关联人或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十一) 计划作出与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的公开声明或承诺; (十二)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三) 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一)直接、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发生变化;(二)关联人或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六)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八)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记录;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十二)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协助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归口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姓名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如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于当天通报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以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 特别重大或需紧急处置的事项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人在告知重大事项的同时,应说明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律顾问、相关法律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公司造成的影响;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与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确定该重大事项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开展关联人名单登记与更新工作。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该等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根据需要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等重大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和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检查核实相关单位关联交易发生、履行程序等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内部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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