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30075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20:56:48 中财网
原标题:康龙化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四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3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5
.....................................................................................5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7
五、结论意见.........................................................................................................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康龙化成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康龙化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康龙化成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龙化成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龙化成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3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8日,公司将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年5月31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A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作废失效2021年、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5 8 21
年 月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2022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作废失效2021年、2022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2026年8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作废失效2022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A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2026年8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以扣除公司直接回购并持有的H股库存股(7,263,300股)后的股本1,830,020,32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25.15元/股调整为24.95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归属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8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四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 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 满足归属条件。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 上的任职期限。激励对象均满足归属条件。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四个归属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80%。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 14,095,078,734.95 元,较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7,443,769,724.38 元增长 89.35%,满足归属的业绩条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件。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 等级,分别对应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归属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业 绩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 票可全部归属;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不合 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 失效。32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 价结果为“合格”,满足 100%归属条件;另有10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将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
 归属比例100%0%
    
(三)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董事会同意为326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合计659,763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事宜。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成就之日为2026年7月28日。

根据公司说明,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申请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7年1月27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四个归属期,第四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作废失效2022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上述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22,389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四个归属期,第四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阳 靖
王剑群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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