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岸科技(92006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920065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6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消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五)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六)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批准。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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