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30063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NO.6001YITIANROAD,SHENZHEN,P.R.CHINA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51号 致: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8月20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6栋A座1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天瑜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8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H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326,972,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669%,其中,现场投票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股份12,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其余现场出席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回避表决。 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A股股东共586名,代表股份11,213,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7%。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H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及其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蔡亦文 李龙辉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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