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300936):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中英科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2 释义...........................................................................................................................................4 正文...........................................................................................................................................7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7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14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合同和协议.......................................................................19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20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情况...........................................................................20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40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41 八、信息披露.......................................................................................................................51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52 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53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57 十二、结论...........................................................................................................................58 附件.........................................................................................................................................59 附件一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9 附件二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已获授权的专利........................................................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01F20261367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中英科技”)的委托,并根据中英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中英科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易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方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正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根据中英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组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协议》《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中英科技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英中电气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英中电气将成为中英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俞彪、俞英忠、朱丽娟。 2、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英中电气51%的股权,其中包括俞彪持有的英中电气41%的股权,俞英忠持有的英中电气5%的股权,朱丽娟持有的英中电气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英中电气的控股股东,持有英中电气51%的股权。 3、交易价格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取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截至基准日,英中电气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09,900.00万元。 交易各方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英中电气全部权益整体作价 109,800.00万元,本次交易对应的标的资产转让价格总额为55,998.00万元,具体如下表所列: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将由中英科技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并购贷款)进行支付。 5、支付安排 转让价格将由中英科技以现金方式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转让价格将由中英科技分五期向交易对方进行支付,就每一交易对方而言,第一期转让价款为其对应转让价格的55%,第二期转让价款为其对应转让价格的15%,第三期转让10% 10% 价款为其对应转让价格的 ,第四期转让价款为其对应转让价格的 ,第五期转让价款为其对应转让价格的10%。 (1) 在《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附属文件(包括《业绩承诺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承诺函等)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中英科技将向各交易对方分别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2) 在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中英科技将向各交易对方分别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 (3) 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标的公司2026年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中英科技将向各交易对方分别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4) 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标的公司2027年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中英科技将向各交易对方分别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5) 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标的公司2028年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中英科技将向各交易对方分别支付第五期转让价款。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需对上市公司或英中电气进行任何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补偿、减值补偿等)或赔偿的,上市公司有权在支付应付转让价款前先行扣除交易对方届时应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并将扣减以后的余额(如有)支付给交易对方。 6、交割安排 标的公司将中英科技载入股东名册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中英科技成为标的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就标的资产享有全部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交易对方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股东权利。 7、过渡期损益约定 过渡期内,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发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共同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具体收益及亏损金额应按标的股权在标的公司的比例计算。 8、业绩承诺安排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及补偿义务人均为交易对方。 (1)业绩承诺期 业绩承诺期为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2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交割,则上述业绩承诺期应相应顺延至交割当年度及此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时的承诺净利润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2)承诺净利润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的净利润数应分别不低于如下所列金额:(1)2026年度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1亿元;(2)2026年度和2027年度标的公司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3亿元;(3)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标的公司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6亿元。 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末,由上市公司决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以前述业绩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 (3)业绩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年度,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末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应按年度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如果出现上述应补偿的情形,依据业绩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财务数据,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业绩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额×转让价格总额-交易对方累计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额为3.6亿元;转让价格总额指《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格总额,即55,998.00万元。 若计算的当期业绩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的,则交易对方当期无需支付补偿金,但交易对方已经补偿的金额(如有)不冲回。 就交易对方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如果届时上市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上市公司有权从应支付给交易对方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直接进行抵扣。 9、减值测试和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的4个月内,将由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期末交易对方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进行现金补偿(“减值补偿”)。 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截至期末交易对方累计已补偿金额若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数值小于0,以0取值。 就交易对方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减值补偿,如果届时上市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上市公司有权从应支付给交易对方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直接进行抵扣。 10、超额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满,如果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且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况,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将业绩承诺期内超额实现的净利润的50%以定向分红或其他合法方式支付给交易对方作为奖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的累计承诺净利润)*50% 超额业绩奖励总额不应超过《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格总额的20%,具体奖励金额和方式由标的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以后,报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向交易对方支付超额业绩奖励时,标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金额支付给交易对方。 11、不动产征收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果政府部门或其指定主体对标的公司位于新庆路385号的不动产和飞龙西路78-1号的不动产(合称为“涉征不动产”)正式启动征收并与标的公司签署征收补偿文件,就政府部门或者其指定主体根据征收补偿文件向标的公司支付的征收补偿款,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就标的公司获得的不动产补偿(包括:地价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其他建筑补贴;不可搬迁机器设备、构筑物价值补偿),将按照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处理: (a) 由标的公司就获得的不动产补偿款核算、计提并缴纳依法应当承担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其他应缴纳的税费等,合称“不动产税费”); (b) 如果届时标的公司获得的不动产补偿减去不动产税费后的金额不超过截止征收评估基准日上述不动产的账面交易价值(账面交易价值=账面净值×本次交易对应的市净率倍数,下同),则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向标的公司足额补偿; (c) 如果届时标的公司获得的不动产补偿减去不动产税费后的金额超过截止征收评估基准日上述不动产的账面交易价值,则届时标的公司获得的不动产补偿,减去不动产税费与截止征收评估基准日上述不动产的账面交易价值二者之和,之后的剩余金额(“不动产增值补偿”),将由标的公司以合法方式支付给交易对方(“增值补偿分配”)。 (2)标的公司就涉征不动产获得的其他补偿款(包括:可搬迁机器设备搬迁费用补偿;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工停产补助费;除不动产补偿款及前述补偿和费用以外的其他奖励或补偿费用),均归属于标的公司所有,并由届时标的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如果满足上述增值补偿分配的条件,且标的公司已经收到的征收补偿款(含不动产补偿和其他补偿)按顺序扣除(i)其他补偿,(ii)不动产税费,(iii)账面交易价值之后,仍有余额的,则在此后的120日内,上市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增值补偿分配事宜,且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将召开股东会就增值补偿分配事宜形成股东会决议。增值补偿分配的具体安排根据征收补偿款的支付进度和股东会决议执行。 交易对方应当自行承担因获得增值补偿分配而产生的税费,且标的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交易对方获得增值补偿分配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业绩承诺期内,政府或其指定主体未就涉征不动产的征收事宜与标的公司签署征收补偿文件,则关于不动产征收安排的约定将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且不再具有约束力。 12、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英科技将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价格,并结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以本次交易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交易价格为指标计算如下:单位:万元
基于上表所列指标计算,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比例超过50%,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价格拟全部采用现金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俞彪、俞英忠和朱丽娟。俞英忠、朱丽娟系夫妻关系,俞彪为俞英忠、朱丽娟之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俞卫忠、戴丽芳、俞丞,俞卫忠、戴丽芳系夫妻关系,俞丞为俞卫忠、戴丽芳之子。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俞英忠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俞卫忠系兄弟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属于中英科技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1 、基本情况 根据常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2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英科技提供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及中英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中英科技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06年3月,中英有限设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核准号为“(04000203)名称预核登记〔2006〕第01100071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常州中英科技有限公司”。 2006 3 18 年 月 日,俞卫忠、戴丽芳签署了《常州中英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中英有限,中英有限注册资本1,088.00万元,俞卫忠以货币认缴816.00万元、戴丽芳以货币认缴272.00万元。 2006年3月22日,常州恒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常恒会验(2006)第078号),经审验,截至2006年3月22日,中英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88.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6年3月28日,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英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02103548)。 中英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英科技系于2016年10月25日由中英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全体股东以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550100号)审定的截至2016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5,205,230.69元出资,按1.020462:1的比例折合股份3,449.93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净资产705,930.69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更名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10 25 年 月 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英科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6311897W)。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本结构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5号)以及深交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12号),中英技”,股票代码为“300936”。2021年3月31日,常州市行政审批局向中英科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6311897W)。中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变更为7,520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7,520万元。 中英科技自在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其总股本变动的情形。根2026 据《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中英科技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分别为俞彪、俞英忠、朱丽娟。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1、俞彪 根据俞彪现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调查表等资料,俞彪的基本情况如下:(1)基本信息
根据英中电气的工商档案、俞彪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俞彪持有英中电气80%的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情形。 2、俞英忠 根据俞英忠现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调查表等资料,俞英忠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根据英中电气的工商档案、俞英忠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俞英忠持有英中电气10%的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情形。 3、朱丽娟 根据朱丽娟现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调查表等资料,朱丽娟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根据英中电气的工商档案、朱丽娟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朱丽娟持有英中电气10%的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英科技系在中国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交易对方俞英忠、俞彪、朱丽娟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上述交易各方均具备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一)《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6年8月20日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方案作出了约定,包括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价款支付安排、交割安排、人员安置、债权债务转移、过渡期安排、交割日后标的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后续收购安排、税费承担、不动产征收及补偿款分配,以及违约责任与赔偿、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保密义务以及协议生效等。 (二)《业绩承诺协议》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于2026年8月20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协议》,就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以及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或奖励进行约定,包括对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实现净利润数的确定、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补偿安排、减值测试和补偿安排、超额完成承诺净利润的奖励安排,以及协议生效、争议解决等。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上述协议的签署以及履行不会侵害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 、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8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市公司关联董事俞卫忠、俞丞、戴丽芳已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8月20日,标的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俞彪、俞英忠、朱丽娟将所持标的公司51%股权按照约定价格和方式转让给上市公司等事项。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实施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且深交所等监管机构未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除上述所需的批准、授权及应当履行的程序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其他需要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授权的情形。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情况 根据中英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组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英中电气51%的股权。英中电气基本情况如下: (一)英中电气的基本情况 日,英中电气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英中电气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俞彪、俞英忠和朱丽娟分别直接持有标的公司80%、10%和10%的股权,三人合计控制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俞英忠、朱丽娟系夫妻关系,俞彪为俞英忠、朱丽娟之子。因此,俞彪、俞英忠和朱丽娟为标的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英中电气的历史沿革 1、2004年3月,英中电气设立 2004年3月2日,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核准号为“(0042)名称预核[2004]第03020005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日,英中电气召开股东会并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俞英忠、俞彪、朱丽娟共同签署了《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英中电气,英中电气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俞英忠以货币出资600万元,俞彪以货币出资300万元,朱丽娟以货币出资100万元。 2004年3月6日,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C[2004]B039号),经审验,截至2004年3月5日,英中电气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壹仟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4年3月11日,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英中电气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0000016030)。 设立时,英中电气的股权结构如下:
2026年6月11日,英中电气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俞英忠在公司中的50%股权(计500万元出资额)以500万元转让给股东俞彪。……6、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新章程。” 同日,俞英忠、俞彪以及英中电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俞英忠将其持有的50%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俞彪。 同日,英中电气全体股东一致签署通过新《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章程》。 2026年6月29日,常州市钟楼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向英中电气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8996956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英中电气股权结构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