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30093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俞彪、俞英忠、朱丽娟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英中电气”)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泰海通”)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聚焦输变电设备用绝缘材料及其成型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之“C3834绝缘制品制造”子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主要绝缘成型件类产品属于“6新能源产业”之“6.5智能电网产业”中的“6.5.2电力电子基础元器件制造”,标的公司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智 李文毅 梁宇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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