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688426):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12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考核层面。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为考核年度,营业收入以2025年度为基数,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50%、80%为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一定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6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肖潇、李映红、胡宗亥 2026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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