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0007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9:21:51 中财网

原标题:湖南发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六年八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本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释义
本核查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湖南发展、上市公司、 公司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湖南金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金果农工商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能源集团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由湖南省经济建设投资公 司于2005年改制设立
交易对方、电投公司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湘投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
铜湾水电湖南湘投铜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中方 铜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清水塘水电湖南湘投清水塘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辰溪清 水塘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筱溪水电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高滩水电湖南湘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沅陵高滩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电投公司持有的 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 及高滩水电85%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电投公司持有的 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 及高滩水电85%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标的公司铜湾水电、清水塘水电、筱溪水电、高滩水电
标的资产电投公司持有的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 溪水电88%股权及高滩水电85%股权
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
过渡期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 日
重组报告书《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
资产评估报告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5) 第1181号”、“天兴评报字(2025)第1182号”、“天兴评 报字(2025)第1183号”及“天兴评报字(2025)第1184号” 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2-525 号、天健审〔2025〕2-526号、天健审〔2025〕2-527号、天健 审〔2025〕2-528号审计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2-536 号备考审阅报告
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 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兴业评估、评估机 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启元律师、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组成。其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湖南发展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电投公司持有的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及高滩水电85%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1、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鉴于电投公司拟保留其持有的筱溪水电7%股权另做处置,该等股权暂不纳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范围。即上市公司原定拟收购交易对方电投公司持有的筱溪水电95%股权,调整为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对方电投公司持有的筱溪水电88%股权,其持有的筱溪水电剩余7%股份不参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原定拟收购交易对方电投公司持有的高滩水电85%股权、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序号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原方案收购比例调整后方案收购比例
1高滩水电电投公司85%85%
2铜湾水电电投公司90%90%
3清水塘水电电投公司90%90%
4筱溪水电电投公司95%88%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方案重大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内容是否构成 重大调整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 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 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 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 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 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 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 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 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 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本次交易对方未进行变更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 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 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 过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 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 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由铜湾水电 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 筱溪水电95%股权、高滩水电85% 股权变更为铜湾水电90%股权、 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 88%股权、高滩水电85%股权,变 动比例未超过20%,对交易标的 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 性等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 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 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 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 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 资金。本次交易未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 资金
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有关议案发表同意的审核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及高滩水电85%股权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湖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天健兴业评估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5)第1181号”、“天兴评报字(2025)第1182号”、“天兴评报字(2025)第1183号”及“天兴评报字(2025)第1184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0,823.00万元,评估增值49,110.80万元,增值率40.35%;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69,200.41万元,评估增值47,488.21万元,增值率39.0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账面值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结果增减值增值率评估方法
 ABC=B-AD=C/A 
铜湾水电38,472.9755,500.9017,027.9344.26%资产基础法
  55,099.2216,626.2543.22%收益法
清水塘水电30,791.6237,579.876,788.2522.05%资产基础法
  37,222.036,430.4120.88%收益法
筱溪水电36,162.0546,364.5010,202.4528.21%资产基础法
  45,953.099,791.0427.08%收益法
高滩水电16,285.5631,377.7315,092.1792.67%资产基础法
  30,926.0714,640.5189.90%收益法
合计121,712.20170,823.0049,110.8040.35%资产基础法
  169,200.4147,488.2139.02%收益法
全部标的公司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170,823.00万元,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169,200.41万元,两种方法差异1,622.59万元,差异率0.96%。

本次评估结论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即铜湾水电、清水塘水电、筱溪水电、高滩水电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0,823.00万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及高滩水电85%股权,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估值为151,244.52万元。

依据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基础,交易双方确定本次交易中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及高滩水电85%股权的合计最终交易作价为151,244.52万元。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9.827.86
前60个交易日9.837.87
前120个交易日10.178.14
经交易各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7.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前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转增股本、新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D;
1 0
送股或转增股本:P=P/(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1 0
三项同时进行:P=(P-D+A×K)/(1+K+N)。

1 0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0
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1
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7.81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市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7.76 /
为 元股。

(三)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电投公司。

(四)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对价151,244.52万元,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55%交易45%
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 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标的资产 对价股份支付 价格股份支 付比例现金支付 价格现金支 付比例
1铜湾水电90%49,950.8127,472.9555%22,477.8645%
2清水塘水电90%33,821.8818,602.0455%15,219.8545%
3筱溪水电88%40,800.7622,440.4255%18,360.3445%
4高滩水电85%26,671.0714,669.0955%12,001.9845%
序号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标的资产 对价股份支付 价格股份支 付比例现金支付 价格现金支 付比例
合计/151,244.5283,184.4955%68,060.0445% 
(五)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作价合计151,244.52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83,184.49万元,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7.76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107,196,505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标的资产发行股份支付对价发行股份数量(股)
1铜湾水电90%股权27,472.9535,403,280
2清水塘水电90%股权18,602.0423,971,695
3筱溪水电88%股权22,440.4228,918,064
4高滩水电85%股权14,669.0918,903,464
合计83,184.49107,196,505 
注1: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发行股份支付对价÷调整后的发行价格7.76元/股,已考虑了上市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利润分配对本次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影响;注2: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数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数量做相应调整。

(六)股份锁定期
交易对方电投公司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安排有不同意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安排进行调整并予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能源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由标的公司股东根据其于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后的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上市公司本次拟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五)股份锁定期
上市公司本次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规模计划为80,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拟使用募集资 金金额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 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68,060.0485.08%
2补充流动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 关税费11,939.9614.92%
合计80,000.00100.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取得湖南省国资委预审核的意见函(湘国资产权函〔2025〕16号);
3、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授权或批准程序;
4、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已完成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6、本次交易已获得湖南省国资委批准;
7、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9、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市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51号)。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及高滩水电85%股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所涉4家标的公司的相关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12号),截至2026年5月8日,上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7,196,505.00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571,354,787.0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571,354,787.00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湖南发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业务,申请登记数量为107,196,50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07,196,505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6年6月3日。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情况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方案相关附件,包括截至2026年5月29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共20名)、2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3家证券公司、13家保险机构、167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共计236名特定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报送上述名单后,共收到7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
1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常德兴鑫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钟革
5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启元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2日(T日)9:00前以电子邮件、邮寄的方式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邀请书》之附件《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申购人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2)申购报价情况
经启元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6年7月22日上午9:00-12:0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29个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单》,其中,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为无效申购;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购材料要素不完备,为无效申购;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相关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为有效申购。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序 号机构名称申报价格 (元/股)申报金额 (万元)是否为有 效申购
1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1.243,000.00
2湖南轨道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1.002,500.00
3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005,000.00
  12.5120,000.00
序 号机构名称申报价格 (元/股)申报金额 (万元)是否为有 效申购
  12.1130,000.00
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 公司13.005,000.00
  12.5120,000.00
  12.1130,000.00
5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阳明良知1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503,500.00
6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量电子5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802,300.00
7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民生通惠-智增 3号股权投资计划)11.206,000.00
8丁志刚10.502,300.00
  10.003,000.00
  9.783,000.00
9UBSAG12.182,300.00
  11.783,100.00
10郭伟松11.784,000.00
  10.786,000.00
  9.788,000.00
11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9.802,500.00
  9.784,000.00
12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华银德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792,300.00
  9.782,500.00
13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737,400.00
1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816,900.00
  10.588,600.00
15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164,000.00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593,300.00
  11.699,400.00
  10.5916,500.00
17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512,600.00
  12.264,200.00
  11.965,800.00
1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235,700.00
  12.689,800.00
序 号机构名称申报价格 (元/股)申报金额 (万元)是否为有 效申购
  12.2616,000.00
1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292,300.00
  9.983,300.00
20常德兴鑫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3.182,300.00
  12.184,600.00
21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184,600.00
22李天虹10.792,300.00
  10.592,400.00
  9.992,500.00
23钟革14.033,000.00
  13.535,000.00
  12.538,000.00
2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903,000.00
25陈学赓11.332,300.00
  10.683,300.00
  10.054,000.00
26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10.882,300.00
  10.332,800.00
  9.783,200.00
27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334,000.00
2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095,700.00
  12.2912,400.00
  11.2920,500.00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0.135,000.00
(3)申购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7月20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9.78元/股),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6.80元/股),即不低于人民币9.78元/股。根据簿记建档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等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13名投资者,发行价格为11.69元/股,发行数量为68,434,55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994.71元。

本次发行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686,911159,999,989.596个月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607,356123,999,991.646个月
3钟革6,843,45579,999,988.956个月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902,48068,999,991.206个月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61,51358,000,086.976个月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61,50557,999,993.456个月
7常德兴鑫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34,98745,999,998.036个月
8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3,934,98745,999,998.036个月
9郭伟松3,421,72739,999,988.636个月
10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成阳明良知1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2,994,01134,999,988.596个月
11UBSAG2,651,83930,999,997.916个月
12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566,29529,999,988.556个月
1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67,49322,999,993.176个月
合计68,434,559799,999,994.71-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认购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投资者均在竞价对象名单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3、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T日)。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

5、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为81,799,591股(“80,000.00万元/发行底价9.78元/股”所计算的股数与171,406,436股的孰低值)。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东会授权,根据《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68,434,559股,未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规模799,999,994.71元,未超过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00%。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51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6、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7月20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20 = 20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9.78元/股),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6.80元/股),即不低于人民币9.78元/股。

启元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11.69 /
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9.53%。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向深交所报送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7、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80,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4.71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11,352,674.0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788,647,32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二)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6〕2-22号),截至2026年7月27日,13名获配对象将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799,999,994.71元存入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23号),截至2026年7月28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4.71元,扣除发行费用(不11,352,674.03 788,647,320.68
含税)共计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元,其中新增股本
人民币68,434,559元,余额人民币720,212,761.68元转入资本公积。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开立,并根据相关规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2026 8 6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
认书》,其已受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自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如下:

公司变更前变更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丁景东独立董事:金友良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李志科财务总监:刘芳
自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如下:

公司变更前变更后
清水塘水电董事、副总经理:胡文进董事:周丹
筱溪水电董事:彭洁、龚婷、王云飞 监事:易光伟、谌颖、石砺珉 财务负责人:王云飞董事:徐杰军、刘露思、刘芳 取消监事会设置 财务负责人:张文
铜湾水电董事:刘湘明、欧阳婧怡、龚 婷、刘长富 总经理:刘长富 财务负责人:蔡媛媛董事:郑秀发、郭滨、周先亮、 熊炳炎 总经理:郑秀发 财务负责人:尹劲军 副总经理:尹劲军、杨国辉
高滩水电董事:彭洁、袁子谦、欧阳婧 怡、向小勇 经理:袁子谦董事:周先亮、王云飞、徐杰 军、曾黎明 经理:王云飞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确定过渡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并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2、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5、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责任与义务如下:(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已指派康昊昱、谢世求、杨枭、王晨权担任公司本次重组项目主办人,负责本次并购重组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将结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本次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新增股份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发生变更;
6、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8、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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