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60050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8:31:37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晨光: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本规则对公
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董事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履职
情况进行评价,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的修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
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按照规定权限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
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审议批准公司超过一定额度的股
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出售或处置、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具体权限见附表);
(十六)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其中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江苏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不宜回答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
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候选人。候选董事按照获得的选举
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是否当选。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苏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股东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资产出售及处置、对外担保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达到”、“不超过”,
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决策主体权限清单(年度计划和预算内事项)
序 号事项类别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及权限 
   董事会股东会
1资本权益股权投资及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项目; 产权转让及资产出售、处置项目;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单项金额达到5,000万元至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公司所属子企业股权融资或减资项目单笔外部融资金额达到5亿元但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导 致公司控股地位变化或公司合计持股 比例低于51%的项目单笔外部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的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总额变化幅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 案总额变化幅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
2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要科研、研制项 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预研项目、 自主创新项目的立项单项金额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单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政策支持资金申报项目(自筹资金)的 立项单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30%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3生产经营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单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至50%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4    
  销售合同单项金额或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客 户达成的销售总额达到50,000万元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单项金额或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客户 达成的销售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50%且绝对金额大于50,000万元
5    
  生产成本预投单次预投达到5,000万元但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单次预投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总额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且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
7财务与资金管 理金融机构授信事项合并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40%金融机构授信合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金融机构授信
8    
  金融机构借款事项单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的金融机构借款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的金融机构借款
9    
  生产经营性支出单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至50%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10    
  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单项金额达到500万元至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单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11    
  对外捐赠、赞助单项金额达到100万元至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5%
12    
  资产减值计提与核销当年度单项资产减值与核销累计产生 的损失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当年度单项资产减值与核销累计产生的损 失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13法律与风险管 理诉讼案件调解、和解方案诉讼标的额达到5,000万元但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方案诉讼标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方案
14    
  纠纷案件处置方案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处置纠纷案件产生 的损失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处置纠纷案件产生的 损失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