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600395):盘江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江股份”)的委托,指派吴启刚律师、何海礼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5201201010850931、15201201010621704,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签署该等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权利并且意思表示真实。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数据、结论、意见等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7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一《关于为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已于2026年7月1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二《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已于2026年7月3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均已按规定公开披露。 2.2026年8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盘江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6-04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14:30在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盘江股份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纪绍思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8月 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的9:15-15:00。 4.经核查,自《会议通知》公告之日(2026年8月1日)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之日(2026年8月20日)间隔19日,符合《公司法》关于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6,214,257股,占公司总股本2,146,624,894股的50.601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8,88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60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有 3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325,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7%)。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3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全体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作为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为最终表决结果。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1)设“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除回避表决的股东外,多选意见
议案 2:《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应选1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