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20:12:08 中财网
原标题:长春高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6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云涛先生
7、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7,937,52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6,223,117股,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1,714,412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5人,代表股份97,737,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048,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7人,代表股份86,689,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6人,代表股份10,43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6人,代表股份10,43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 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结果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 
1.00关于《公 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草 案)》及 其摘要 的议案总表 决情 况94,560, 63596.7 5%3,150,3 663.223 3%26,1000.02 67%29,1 000.02 98%通 过
  其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7,256,1 6569.5 526%3,150,3 6630.19 72%26,1000.25 02%29,1 000.27 89% 
2.00关于《公 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管理 办法》的 议案总表 决情 况94,604, 56196.7 949%3,100,9 403.172 7%31,6000.03 23%29,1 000.02 98%通 过
  其中, 中小 股东 的表7,300,0 9169.9 736%3,100,9 4029.72 35%31,6000.30 29%29,1 000.27 89% 
  决情 况         
3.00关于《公 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实施 考核管 理办法》 的议案总表 决情 况94,605, 96196.7 964%3,103,0 403.174 9%28,1000.02 88%29,1 000.02 98%通 过
  其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7,301,4 9169.9 871%3,103,0 4029.74 36%28,1000.26 93%29,1 000.27 89% 
4.00关于提 请股东 会授权 董事会 办理公 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有关 事项的 议案总表 决情 况94,591, 56196.7 816%3,112,0 403.184 1%33,5000.03 43%29,1 000.02 98%通 过
  其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7,287,0 9169.8 49%3,112,0 4029.82 99%33,5000.32 11%29,1 000.27 89% 
注:表格中所述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投资者/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表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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