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西高院(688334):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一会计 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季度现金分红等多次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 需)后,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情况发 生的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特殊情况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值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4、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营业收入10%的情形; 6、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 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 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五、附则 (一)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在符合公司届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 且必要的修改。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施行。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