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泰(00205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18:36:54 中财网
原标题:威尔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 1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8月19日在上海市闵行区兰香湖南路1280号6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14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4日发布《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2026 1
司 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八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前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14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8月1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兰香湖南路1280号6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6年8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14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1. 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9名,代表股份数共计68,744,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22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2. 其他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八项:
1.《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并对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拟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4.《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办法〉的议案》
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涉及特别决议的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已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照会议规则,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经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马敏英 桂逸尘
二○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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