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传媒(601928):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传媒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 8月 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 8月 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 8月 19日 9点 30分在南京市湖南路 1号凤凰广场 B座 27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王译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960,681,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43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情况,由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58,515,0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5%;反对 1,732,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弃权 4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根据表决结果,李贞强当选为公司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