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兰仪表(30130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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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19日 17:36:2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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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真兰仪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03 证券简称:
真兰仪表 公告编号:2026-042
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
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以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转增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公司股票自上市起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6.8元/股,依据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限售期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14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8月24日(周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73,000,000股,并于2023年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219,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92,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9,237,698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2,762,302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份上2024年5月13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116,8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292,000,000股变更为408,800,000股。2024年6月7日,公司完成2023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 项目 | 转增前股数(股) | 转增股数(股) | 转增后股数(股) |
| 首次公开发行前 | 219,000,000 | 87,600,000 | 306,600,000 |
| 首次公开发行 | 73,000,000 | 29,200,000 | 102,200,000 |
| 合计 | 292,000,000 | 116,800,000 | 408,800,000 |
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股东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全部14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同时,因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26.80元/股的发行价,触发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的承诺履行条件,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14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截至公告日,公司总股本408,800,000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2,111,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98%;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06,688,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以及该部分股份对应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转增股份,共计30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12,430,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6%。该部分限售股的锁定期即将届满,并于2026年8月24日(周一)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 序
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
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
况 |
| 1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蔡燕、李诗华、任海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郑宏 | 关于股
份锁定
和减持
意向的
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真诺测量仪表(上
海)有限公司、李诗华、任海军、徐
荣华、王文军、郑宏和蔡燕,就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
诺如下: | 2023年
02月20
日 | 42个
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36 /
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
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
/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
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
公司股票。
4、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
行价。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前述股
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5、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
司首发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 | | |
| | | | |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 | | | |
| 2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上海胜勃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砾宣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
诗洁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智伊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唐宏亮、杨燕
明、张蓉 | 关于股
份锁定
和减持
意向的
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
/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
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前述股
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4 /
、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
司首发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 2023年
02月20
日 | 42个
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办理。 | | | |
| 3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AlexanderLehmann、
雷秋桂、李诗华、任
海军、王文军、徐荣
华、杨燕明、张蓉 | 关于股
份锁定
和减持
意向的
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12
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
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
诺。
2 6
、发行人上市后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6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个月。在延长
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
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
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方式。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
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
理。 | | | |
| 4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唐宏亮、魏光辉、李
宏涛 | 关于股
份锁定
和减持
意向的
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
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
诺。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
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
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
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方式。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
前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 | | | |
| 5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蔡燕、李诗华、任海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胜勃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郑
宏、上海砾宣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诗洁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
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唐宏亮、杨燕
明、张蓉 | 关于稳
定股价
的承诺 |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执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
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
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
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
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企业/本人
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
成票。
3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本人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
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23年
02月20
日 | 36个
月 | 正常履
行中 |
| 6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AlexanderLehmann
、
雷秋桂、李诗华、任
海军、王文军、徐荣
华、杨燕明、张蓉 | 关于稳
定股价
的承诺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
及董事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
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
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
司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 | 2023
年
02 20
月
日 | 36
个
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 | | |
| 7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蔡燕、李诗华、任海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胜勃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郑
宏、上海砾宣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诗洁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
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唐宏亮、杨燕
明、张蓉 | 关于若
存在欺
诈发行
上市情
形的股
份购回
承诺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
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
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
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制定股份回购和买回方案,依法
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和买
回本次发行的股票。
3
、回购和买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
股份,采用的方式为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
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
其它方式,回购和买回价格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
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承诺人回购和买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
承诺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
、本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和买回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
行的全部新股。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8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蔡燕、李诗华、任海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胜勃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郑 | 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措施及
承诺 |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 | 宏、上海砾宣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诗洁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
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唐宏亮、杨燕
明、张蓉 | |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
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
、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
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
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
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本人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 | | |
| 9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AlexanderLehmann、
雷秋桂、李诗华、任
海军、王文军、徐荣
华、杨燕明、张蓉、
崔凯、郑磊、汤贵宝 | 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措施及
承诺 |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
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 | |
| 10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蔡燕、李诗华、任海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胜勃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郑
宏、上海砾宣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诗洁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
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唐宏亮、杨燕
明、张蓉 | 关于利
润分配
政策的
承诺 |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
/
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对符合利
润分配政策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
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
润分配。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11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AlexanderLehmann、
雷秋桂、李宏涛、李
诗华、任海军、唐宏
亮、王文军、魏光辉、
徐荣华、杨燕明、张
蓉、崔凯、汤贵宝、
郑磊 | 关于利
润分配
政策的
承诺 |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
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
分配政策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
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
润分配。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12 | 首次公开发 | 蔡燕、李诗华、任海 | 关于首 | 1、本人/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 | 2023年 | 长期 | 正常履 |
| | 行时所作承
诺 |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胜勃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郑
宏、上海砾宣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诗洁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
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唐宏亮、杨燕
明、张蓉 | 次公开
发行股
票信息
披露的
承诺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
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个
/ /
交易日内,本人本企业将回购本人
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发行人原限售
股份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
格届时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
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
(
息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
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督促发行人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 02月20
日 | 有效 | 行中 |
| 13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AlexanderLehmann、
雷秋桂、李宏涛、李
诗华、任海军、唐宏
亮、王文军、魏光辉、
徐荣华、杨燕明、张
蓉、崔凯、汤贵宝、
郑磊 | 关于首
次公开
发行股
票信息
披露的
承诺 |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
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14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蔡燕、李诗华、任海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胜勃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郑
宏、上海砾宣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诗洁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
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唐宏亮、杨燕
明、张蓉 | 关于履
行所作
承诺之
约束措
施的承
诺 |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
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
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
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
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
3、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
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本
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具体原
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15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AlexanderLehmann、
雷秋桂、李宏涛、李
诗华、任海军、唐宏
亮、王文军、魏光辉、
徐荣华、杨燕明、张
蓉、崔凯、汤贵宝、
郑磊 | 关于履
行所作
承诺之
约束措
施的承
诺 |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
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直至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下同)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
贴;
3、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
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
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或充分履行的,本
人将及时、充分披露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 | |
| 16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蔡燕、李诗华、任海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郑宏、上
海砾宣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诗洁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
智伊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唐宏亮、杨燕明、张
蓉 | 关于同
业竞争
的承诺 | 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
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真兰仪表业务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
务;
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企业及本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真兰仪表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
企业/本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
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
/
影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真
兰仪表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
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真兰仪表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
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企业及本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真兰仪表产生同业竞争,本企业
/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
知真兰仪表,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
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企业及本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真兰仪表;
3、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可能与真
兰仪表相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
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
与真兰仪表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
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
依照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
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真兰仪表;4)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
5
三方;)采取其他对维护真兰仪表
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真
兰仪表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 | |
| 17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蔡燕、李诗华、任海
军、王文军、徐荣华、
真诺测量仪表(上海)
有限公司、上海胜勃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郑
宏、上海砾宣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诗洁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
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唐宏亮、杨燕
明、张蓉 | 关于关
联交易
的承诺 | 1 /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
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
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
何资产,并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发行
人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
/
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
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
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
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
宜,本人/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 2023年
02月20
日 | 长期
有效 | 正常履
行中 |
| | | | |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
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
4 /
、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
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
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
更或撤销。
5、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
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本企业愿
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 承诺是否按
时履行 | 是 | | | | | |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周一)。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6,6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0%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4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各股东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数量(含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备注 |
| 1 | 真诺测量仪表(上
海)有限公司 | 145,635,000 | 145,635,000 | 35.63 | |
| 2 | 李诗华 | 60,110,355 | 60,110,355 | 14.70 | 担任公司总裁、
董事长 |
| 序
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备注 |
| 3 | 任海军 | 29,420,950 | 29,420,950 | 7.20 | 担任公司董事、
执行总裁 |
| 4 | 徐荣华 | 14,519,271 | 14,519,271 | 3.55 | 担任公司董事、
副总裁 |
| 5 | 郑宏 | 13,741,728 | 13,741,728 | 3.36 | |
| 6 | 王文军 | 13,121,511 | 13,121,511 | 3.21 | 担任公司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 |
| 7 | 蔡燕 | 7,406,185 | 7,406,185 | 1.81 | |
| 8 | 上海胜勃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7,315,000 | 7,315,000 | 1.79 | |
| 9 | 杨燕明 | 7,281,750 | 7,281,750 | 1.78 | 担任公司董事 |
| 10 | 上海诗洁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4,550,000 | 4,550,000 | 1.11 | |
| 11 | 上海智伊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2,093,000 | 2,093,000 | 0.51 | |
| 12 | 上海砾宣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022,000 | 1,022,000 | 0.25 | |
| 13 | 张蓉 | 306,600 | 306,600 | 0.08 | 曾担任公司董
事,2026年6
月23日离世 |
| 14 | 唐宏亮 | 76,650 | 76,650 | 0.02 | 担任公司董事 |
| 合 计 | 306,600,000 | 306,600,000 | 75.00 | | |
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根据相关规则及其承诺,公司股东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股东李诗华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股东任海军先生任公司董事、执行总裁;股东徐荣华先生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股东王文军先生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股东杨燕明先生任公司董事;股东唐宏亮先生任公司董事。公司股东张蓉女士曾任公司董事,于2026年6月23日离世,其所持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注3: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真诺测量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与杨燕明、张蓉、唐宏亮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李诗华、任海军、徐荣华、王文军、郑宏、蔡燕、上海胜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诗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砾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一致行动书》。
注4:李诗华、任海军、徐荣华、王文军分别通过上海胜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诗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砾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注5:上述股东除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其转增股票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长、总裁李诗华于2024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票620,247股;(2)公司董事杨燕明于2026年度增持公司股票117,800股;
(3)公司股东郑宏、蔡燕于2026年度分别增持公司股票65,100股、8,100股,郑宏、蔡燕未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 | | 本次变动后 | |
| | 数量
(股) | 比例
(%) | 增加 | 减少 | 数量
(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306,688,350 | 75.02 | 94,169,652 | 306,600,000 | 94,258,002 | 23.06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306,600,000 | 75.00 | - | 306,600,000 | - | - |
| 高管锁定股 | 88,350 | 0.02 | 94,169,652 | - | 94,258,002 | 23.06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2,111,650 | 24.98 | 212,430,348 | - | 314,541,998 | 76.94 |
| 合计:总股本 | 408,800,000 | 100.00 | 306,600,000 | 306,600,000 | 408,800,000 | 100.00 |
注:上表系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6年7月31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
真兰仪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 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 中国结算登记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