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万邦达(300055):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6-034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子公司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5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6.0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10.5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预计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向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申请的 10,000万元敞口授信提供2026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惠州伊斯科提供的担保已在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西藏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西藏戴泽特新材料有限26.5% 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 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28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云 注册资本:80,000万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生产销售:1#稀释剂、3#发泡剂、混合碳四、高沸点芳烃溶剂(S1500-1)、高沸点芳烃溶剂(S1000-1)、2-甲基-1,3-丁二烯[稳定的]、1#工业己烷、间戊二烯、1#发泡剂、粗双环戊二烯、2#发泡剂、双环戊二烯;销售: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特种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交流、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建造、经营管廊、管道、仓储设备;石化设备维保;实验室检测服务;环保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惠州伊斯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3、债务人: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424,600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7.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35,632.11万元,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8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与兴业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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