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戈碧迦(920438):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920438 证券简称:戈碧迦 公告编号:2026-106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正)》(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合理平衡公司自身正常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关系,制定并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增长与业绩扩张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1)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现金分红比例: 现金股利政策的目标为剩余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提前审议,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计委员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5、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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