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600100):北京新渡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19:01:40 中财网
原标题:同方股份:北京新渡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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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新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学军、胡晓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上交所网站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离任及补选董事的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相应披露了相关股东会会议文件。其中,《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2026 8 18 9 30 1
议于 年 月 日上午 点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号清华同方科技
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李成富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9:15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98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93,032,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97%其中: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2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1,060,741,1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611%。

2.根据上交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9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2,291,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8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者”)共计9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2,291,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86%。

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候选董事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议案一: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同意1,175,520,03298.5321114,779,42786.7622
反对14,268,5331.195914,268,53310.7856
弃权3,243,9040.27203,243,9042.4522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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