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002734):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18:47:08 中财网
原标题:利民股份: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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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7月 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8日14:50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4人,代表股份
120,863,391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000%,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均为截至2026年8月13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4,895,9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45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2人,代表股份5,967,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17人,代表股份6,138,2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00%。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存在相关股东承诺放弃表决权或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相关规则所持股份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情形。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681,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弃权6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55,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01%;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13%;弃权6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7%。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635,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1%;反对12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弃权1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09,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07%;反对1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5%;弃权1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8%。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裴斌侠
宋 征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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