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900948):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26-04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投资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共青城赣锋天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1,600万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占比23.1481%。厦门市猎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猎鹰投资”)、新余渝霖新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渝霖”)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猎鹰投资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与猎鹰投资、新余渝霖及其他合作方签署了《共青城赣锋天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参与投资合伙企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1,600万元,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持有基金23.1481%的份额。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3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基金期限为7年,其中投资期3年,回收期4年。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猎鹰投资基本情况
猎鹰投资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普通合伙人 1.新余渝霖基本情况
新余渝霖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有限合伙人 1.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完成之后从速建立一个由3人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由管理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投资决策制度行使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职能,为项目投资和退出的最高决策机构。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a 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b 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c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d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f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g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h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合伙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有限合伙人有合理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企业利益即将遭受重大损失时,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i 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行使权利的行为。 (2)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以下事项享有经专业审慎的考量程序或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做出决策、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的职责:a 分析并评价被投企业,为投资项目进行谈判、投资,对被投企业进行跟进式管理并制定适当的投资退出策略; b 签订与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和退出相关的协议,决定向被投企业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c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5月31日前向各个合伙人提交有关经审计的合伙企业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1.损益表,2.资产负债表,3.现金流量表),并按季度向各个合伙人披露基金投后管理报告、非经审计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d 管理本合伙企业的印章,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e 对本协议及附件因笔误修正、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及根据合伙人的变动情况进行合伙人名册调整等不影响合伙人核心权利的事项之调整; f 开立、维持或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向监管银行或托管银行(如有)发出关于本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付款指令和其他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合伙企业已经签署的协议向其他主体支付相应款项、利息等费用),从本合伙企业的账户中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在本协议项下应由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预付但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成本、开支和费用;g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既存合伙人或后续认缴人继续募集资金; h 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i 依本协议认定逾期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或将违约合伙人除名等; j 监管银行、托管银行的选择与聘用; k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提名规则任命或更换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l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m 根据本协议第十三章的资金支付原则合理决定和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具体资金支付方案。 本条以上事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外,在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各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各合伙人确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上述行为,上述职权按照本条上款约定分别由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若因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上述事务需要其他合伙人签字的文件,各合伙人应配合签署。 (3)普通合伙人对以下事项享有经专业审慎的考量程序或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做出决策、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的职责: a 协助被投企业发展并应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所掌握的有关投资组合企业的信息; b 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被投企业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联系; c 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d 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e 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f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3.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前端管理费收取模式为:投资期3年收取实缴出资总额的1.5%/年,回收期4年收取实缴出资总额中项目未退出所对应部分的0.8%/年,暂停期及延长期不收取前端管理费。 4.普通合伙报酬 前端普通合伙报酬:前端普通合伙报酬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新余渝霖收取,本合伙企业前端普通合伙报酬收取模式为:投资期3年收取实缴出资总额的0.5%/年,回收期4年收取实缴出资总额中项目未退出所对应部分的0.4%/年,暂停期及延长期不收取前端普通合伙报酬。 5.可分配资金安排 对基金存款利息及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含逐次退出的情况)所作处置取得的回收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来自投资项目的投资本金、红利分配以及处置所持投资项目股权的资本利得等),扣除当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手续费、咨询服务费用(如有)等后的余额为可分配资金(简称“可分配资金”)。可分配资金支付、分配顺序如下: (1)可分配资金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累计支付给全体合伙人至 10,800万元。 (2)超出部分资金按照投资总额每年8%(单利)的利息计算门槛收益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首期实缴利息的计算自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日起算;增资实缴利息的计算自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增资实缴变更之日起算;至合伙企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的全部款项等于实缴出资总额之日)。 (3)结余资金中的10%应作为后端管理费分配给本企业的管理人厦门市猎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10%应作为后端普通合伙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新余渝霖。 (4)剩余80%应按照各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本条所述门槛收益:在本合伙企业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前按照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计算对应的收益;在本合伙企业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后,门槛收益按照全体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减去合伙企业已向其分配的项目退出所有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对应的收益。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策略 管理人应遵循充分利用技术进步、投资经验及相关资源的投资策略,使合伙企业的投资得到长期的资本收益。普通合伙人应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现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收益性、流动性与风险性相匹配的目标。 2.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拟围绕赣锋锂电主营业务及未来战略布局,重点投资与锂电池产业链协同、下一代电池技术及前沿科技应用相关的优质项目。 3.投资程序 投资流程包括项目选择与立项、项目调查与评估、交易谈判、投资决策、管理与增值和投资退出六个阶段,其中投资决策议事规则以附件为准,以下为其他事项的具体介绍: (1)项目选择与立项: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后,对于达到投资标准、具备一定投资价值及可行性的,正式立项。 (2)项目调查与评估:组建项目组对投资项目展开尽职调查,重点关注企业行业状况、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营团队、法律问题、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或行业专家参与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该费用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3)交易谈判:对投资项目进行定价估值谈判,达成交易价格,并做好相应的退出条款的安排。 (4)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原则和管理制度作出审慎决策。 按本协议约定须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进行投资,具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操作。 (5)投资退出:由管理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制定退出策略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变现方式包括:上市后股权转让或流通、上市前股权并购、大股东收购、管理层收购、公司回购等方式。标的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执行,且管理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在合伙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解禁后3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若管理人认为股价过低,退出期限应当延长的,可提请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表决通过,可延长退出期限。 (四)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股东、人员,未持有该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该投资基金份额,亦未在该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共青城赣锋天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是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经营手段获取收益而设立。 2.合伙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3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期限届满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1年,且应在合伙期限届满前至少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基金期限:或指合伙企业运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基金期限为7年,其中投资期3年,回收期4年,自合伙企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日起计算。基金期限届满的,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每次可以延长1年,最多可延长2次。 (三)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 1.普通合伙人:厦门市猎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渝霖新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有限合伙人: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李良彬、王晓申、滕子琦、欧阳雨星、李广梅、黄晓伟。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1,600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度如下(各合伙人最终实缴出资额度以管理人出具的全体合伙人出资份额确认书为准):
(五)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合伙人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或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同意通过事项外,其余事项均为一般表决事项,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同意通过。 3.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合伙人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就本基金运营的情况汇报。若无特殊情况,可通过线上(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形式召开和表决。 4.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在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 5.普通合伙人新余渝霖或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可联名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之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2)会议的召开方式;(3)会议议题;(4)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合伙人会议可以电话、电视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形式召开,并以书面形式形成会议决议。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合伙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有限合伙人有合理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企业利益即将遭受重大损失时,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行使权利的行为。 2.普通合伙人对以下事项享有经专业审慎的考量程序或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做出决策、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的职责: (1)协助被投企业发展并应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所掌握的有关投资组合企业的信息; (2)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被投企业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进行联系; (3)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协助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5)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3.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完成之后从速建立一个由3人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由管理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投资决策制度行使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职能,为项目投资和退出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确立并控制本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2)审核和批准本基金投资项目之投资方案及投资项目之退出方案等事宜;(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4.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综合管理人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报告及其他独立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如有)等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并在会议上对其职能范围内的所议项目作出投资或退出与否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投票,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经2票赞成票数通过,则可作出依投资经理建议进行项目投资或退出的决定。 5.在合伙企业出资额全部投资完成前,管理人工作团队中应始终保持两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致力于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 (七)资金支付、亏损分担方式 1.在合伙企业退出其对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投资并收到回收资金(累计收回资金达到300万元)时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决定的其他较低金额时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协议第十三章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后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方案告知,并于完成告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 2.对基金存款利息及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含逐次退出的情况)所作处置取得的回收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来自投资项目的投资本金、红利分配以及处置所持投资项目股权的资本利得等),扣除当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手续费、咨询服务费用(如有)等后的余额为可分配资金(简称“可分配资金”)。可分配资金支付、分配顺序如下: (1)可分配资金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累计支付给全体合伙人至10,800万元。 (2)超出部分资金按照投资总额每年8%(单利)的利息计算门槛收益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首期实缴利息的计算自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日起算;增资实缴利息的计算自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增资实缴变更之日起算;至合伙企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的全部款项等于实缴出资总额之日)。 (3)结余资金中的10%应作为后端管理费分配给本企业的管理人猎鹰投资,另10%应作为后端普通合伙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新余渝霖。 (4)剩余80%应按照各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5)本条所述门槛收益:在本合伙企业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前按照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计算对应的收益;在本合伙企业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后,门槛收益按照全体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减去合伙企业已向其分配的项目退出所有款项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对应的收益。 3.除非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临时投资收入(为免疑问,临时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和其他现金收入所产生的可分配收入原则上应按照合伙人在产生该等收入的实缴出资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亏损,由各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债务先应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八)入伙和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出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5.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或者有限合伙人有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除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伙情形外,合伙人退伙必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 7.除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按照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涉及金额累计100万元及以上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8.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入伙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亏损,但亏损承担以其退伙时及之前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 9.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亏损,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当在其转让协议签署七(7)日前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 2.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七(7)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交易条件(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条件),其他合伙人对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但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财产份额,则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该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包括关联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仅于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新余渝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包括关联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十)违约责任 1.如某一合伙人(一)未能在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完成其出资(“出资违约”),(二)未按本协议约定对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进行转让(“转让违约”);(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强行退伙,或(四)违反本协议关于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完成相关程序的约定、违反本协议其他有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宣布该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可对违约合伙人适用本条项下的各项措施。尽管有前述约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新余渝霖的共同书面同意,可不将该等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而采取与该等合伙人另行协商约定的方法补救。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违约合伙人按下述约定采取某一项或多项行动:(1)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人在本协议或其他有关适用法律和规范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和规范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则应当视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 (2)向违约合伙人追索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合伙企业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a)应缴而未缴的出资额;b)自出资日起就应缴而未缴的出资额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出资违约金;c)合伙企业因该等违约行为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及/或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及d)合伙企业因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等而发生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等所有费用。 (3)该违约合伙人继续按照认缴出资承担其在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开办费及专项投资载体的营运费用和开办费中应承担的相应份额; (4)排除该违约合伙人参与今后任何项目投资的权利; (5)就违约合伙人违约行为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省级以上报纸等媒体平台进行披露; (6)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本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该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己选定的合格投资者或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公平、合理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者。 其中,违约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将赔偿责任对应的金额提交合伙人会议确认,合伙人会议有权根据表决结果要求管理人将对应的金额直接从合伙企业应向违约合伙人分配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违约合伙人在合伙人决议生效后的10日内应当向合伙企业补足。 2.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及其他约定履行职责,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应向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1.各合伙人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违反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或有效性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争议在一方合伙人向另一方合伙人或其他各方合伙人发出要求友好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并未能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应依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结果,由相应费用承担方进行支付。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及其仲裁规则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 (十二)合同生效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生效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七、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投资该基金,且没有在基金任职的安排;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该基金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安全,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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