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001225):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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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18日 17:42: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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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和泰机电: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
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泰机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
和泰机电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
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166,800股,并于2023年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48,500,000股增加至64,666,8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以2025年8月22日为授予日,以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方式,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股份已于2025年9月10日上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4,666,800股增加至65,866,800股。
2、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6日、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3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6,000股。
公司已于2026年5月28日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65,866,800股减少至65,570,800股。
上述事项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无影响。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65,570,8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43,628,0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4%;股权激励限售股9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038,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和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控股”)、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杭州海泰精华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杭州海泰精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泰精华”)、公司实际控制人XUQING(徐青)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英女士。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及通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主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XUQING
(徐青) | 股份
限售
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 2023
年2
月22
日 | 2026
年8
月21
日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因公司股票价格存
在上市后6个月内
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的情形,触发
延长股份限售期承
诺的履行条件,其
直接、间接持有的 |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
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 | | 股份锁定期延长6
个月至2026年8
月21日。 |
| 和泰控
股、徐英、
冯以琳
(通过和
泰控股间
接持股,
下同) | 股份
限售
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
本单位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 2023
年2
月22
日 | 2026
年8
月21
日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因公司股票价格存
在上市后6个月内
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的情形,触发
延长股份限售期承
诺的履行条件,其
直接、间接持有的
股份锁定期延长6
个月至2026年8
月21日。 |
| 海泰精华 | 股份
限售
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单位
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 2023
年2
月22
日 | 2024
年2
月21
日 | 履行完毕。
因公司股票价格存
在上市后6个月内
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的情形,触发
间接持股人员延长
股份限售期承诺的
履行条件,其持有
的部分股份锁定期
延长6个月至2024
年8月21日、2026
年8月21日。 |
| 和泰控
股、海泰
精华、XU
QING(徐
青)、徐
英、冯以
琳 | 关于
持股
意向
及减
持意
向承
诺 | 1、减持方式。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本
人/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减持比例。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
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
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程序。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 | 2023
年2
月22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
所有。如本人/本单位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
付本人/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
额相等的部分。 | | | |
| 和泰控
股、XU
QING(徐
青)、徐
英、冯以
琳 | 关于
不存
在资
金占
用及
违规
担保
的承
诺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
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
同)资金的情况;
2、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资
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
人/本单位、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生除正
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
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4、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往来行为而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本单位承担赔偿责
任;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向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
业提供违规担保而遭受损失的,由本人/本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2023
年2
月22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和泰控
股、海泰
精华、XU
QING(徐
青)、徐
英、冯以
琳 | 关于
规范
与减
少关
联交
易的
承诺 | 1、本人/本单位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
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单位或本
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人/
本单位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
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
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人/本单
位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5、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6、本人/本单位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
本人/本单位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
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
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
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2023
年2
月22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和泰控
股、XU | 关于
避免 | 1、本人/本单位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
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 | 2023
年2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QING(徐
青)、徐
英、冯以
琳 | 同业
竞争
的承
诺 | 下属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本人/本单
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也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
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业务存在
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有直接或间接
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人/本单位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
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如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任何可能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
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4、本人/本单位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发行人及有关机构或部门
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
务或权益的详情。
5、本人/本单位将不会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
动。
6、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
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月22
日 | | 形。 |
| 和泰控
股、XU
QING(徐
青) | 稳定
股价
承诺 |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
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日”,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
述每股净资产需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
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
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①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②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
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④在股东大会审 | 2023
年2
月22
日 | 2026
年2
月21
日 | 未触发承诺,承诺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
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公司回购
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单次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⑥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⑦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收盘
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控
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
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
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单
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
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
计金额的50%;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④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
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
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
司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
②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
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
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 | | | |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③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
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
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
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
④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负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
行增持。
⑤自本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
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⑥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
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增持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 | | |
| 和泰控
股、XU
QING(徐
青)、徐
英、冯以
琳 | 关于
招股
说明
书真
实性
的承
诺 |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进一步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发行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
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格。
(2)控股股东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
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控股股东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履行要约收
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承诺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的
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23
年2
月22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和泰控 | 关于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 2023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XU
QING(徐
青)、徐
英、冯以
琳 | 填补
被摊
薄即
期回
报的
承诺 |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单
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本单位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年2
月22
日 | |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XUQING
(徐青) | 关于
填补
被摊
薄即
期回
报的
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
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 2023
年2
月22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和泰控
股、海泰
精华、XU
QING(徐
青)、徐
英、冯以
琳 | 关于
未履
行承
诺相
关事
宜的
承诺 |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
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
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
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
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公司董事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资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同时公司董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
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 2023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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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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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泰控
股、XU
QING(徐
青)、徐
英、冯以
琳 | 关于
社会
保险
及住
房公
积金 | 如因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原因,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
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本单位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
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
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2023
年2
月22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事宜
的承
诺 | | | | |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主体)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主体)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8月24日(星期一。因原定上市流通日2026年8月22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次一交易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43,628,0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备注 |
| 1 | 杭州和泰控股有限公司 | 39,000,000 | 39,000,000 | |
| 2 | 杭州海泰精华自有资金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28,027 | 3,628,027 | 注2 |
| 3 | XUQING | 510,000 | 510,000 | 担任公司董事,注3 |
| 4 | 徐英 | 490,000 | 490,000 | |
| 合 计 | 43,628,027 | 43,628,027 | - |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注2:海泰精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XUQING(徐青)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英女士通过其间接持有的3,628,027股。海泰精华原合计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8,500,000股,其中1,999,653股、2,872,320股已分别于2024年2月22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2024-036);注3:XUQING(徐青)先生为公司董事,根据其承诺及相关规定,其在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后,XUQING(徐青)先生直接持有的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7,500股,其余382,500股将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后,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并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股
份数(股) | 本次变动后 | |
| | 数量(股) 比例 | | | | |
| | | |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4,532,027 | 67.91% | -43,245,527 | 1,286,500 | 1.96%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43,628,027 | 66.54% | -43,628,027 | - | - |
| 高管锁定股 | - | - | 382,500 | 382,500 | 0.58%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904,000 | 1.38% | - | 904,000 | 1.38%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1,038,773 | 32.09% | 43,245,527 | 64,284,300 | 98.04% |
| 三、总股本 | 65,570,800 | 100.00% | - | 65,570,800 | 100.00% |
注1:本公告中如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以上数据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和泰机电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和泰机电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
和泰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
和泰机电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孙闽 赵云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