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万元买的别墅,过户时变成300万元,买卖双方签“阴阳合同”,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卖家将买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过户时变成300万元 买卖双方签“阴阳合同” 企图逃税 厦门法院判了 为节省房产交易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以低价申报过户、高价实际交易。殊不知该行为涉嫌规避国家税收,属于违法无效行为。 近日,集美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别墅交易纠纷,为房产交易双方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为省税费,买卖双方签“阴阳合同” 此前,市民老吴(化名)向小杨(化名)购买一套别墅,双方为逃避房产交易税费,恶意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合同。其中,私下真实履行的“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080万元,用于房管、税务部门过户申报的“阳合同”仅约定成交价30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全部交易税费由购房者老吴承担。 后续房屋过户核查过程中,因申报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差距悬殊,税务部门依法核查追责,卖方小杨被追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6.2万元,同时产生滞纳金37746元。 补缴相关费用后,小杨将老吴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全部税费、滞纳金及违约金。老吴则抗辩,双方虚假交易行为本身违背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小杨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纳税是房产买卖双方的法定义务,交易双方必须按照真实交易价格如实申报纳税,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规避国家税收。 本案中,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虚假申报低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通谋意思表示,目的是逃避纳税义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双方备案的低价《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法院指出,双方对于签订“阴阳合同”、少缴税款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及获益程度,法院酌定对小杨已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由小杨承担30%,由老吴承担70%,依法判决老吴向小杨支付相应代垫税款及滞纳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关于税费、滞纳金分担比例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虚假合同无效,避税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故意签订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虚假通谋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阴阳合同”看似省了钱,实则风险巨大,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罚款。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切勿因小失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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