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方圆生活服务(09978):联合公告 (1) 延迟寄发 (I) 有关根据特别授权认购股份之关连交易及特别交易;及 (II) 根据特别授权发行非上市认股权证之通函;及 (2) 延长寄发有关由ALT.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邀請或要約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證券。 本聯合公告不得在任何將其全部或部分發佈、刊發或派發即會構成違反當地適用法律或法規的司法權區內或向該等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派發。 延遲寄發通函 誠如規則3.5公告所披露,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股份認購詳情;(ii)認股權證認購詳情;(iii)獨立董事委員會之意見函;(iv)獨立財務顧問就股份認購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及(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連同代表委任表格之通函,將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前後寄發予股東。 由於本公司需要額外時間編製及落實將載入通函之若干資料,本公司預期通函之寄發日期將延遲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或之前。 延長寄發綜合文件之最後時限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綜合文件須於規則3.5公告日期後21日內(即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或之前)寄發,除非執行人員已同意延長寄發綜合文件之最後時限。 誠如規則3.5公告所載,作出要約須待收購完成後方可作實,而收購完成則須待購股協議項下之先決條件獲達成或(倘可豁免)豁免後方可作實,該等— 先決條件載於規則3.5公告「1.購股協議 收購之先決條件」一節。根據購股協議,收購截止日期為二零二七年一月三日。 由於需要額外時間達成收購之先決條件,已向執行人員申請同意,將寄發綜合文件之最後時限延長至(i)收購完成日期後七日及(ii)二零二七年一月十五日之較早者。執行人員已表示其有意授出有關延長之同意。 —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規則3.5公告「1.購股協議 收購之先決條件」一節分段(b)所載之條件外,購股協議項下概無其他先決條件已獲達成或(倘可豁免)豁免。假設通函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或之前寄發,目前預期收購完成將於二零二六年十月發生。 待收購完成後,載有(其中包括):(i)要約詳情(包括預期時間表);(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要約致獨立股東之意見函;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之綜合文件,連同相關接納及過戶表格,將遵照收購守則之規定寄發予股東。 要約人及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寄發綜合文件另行刊發進一步公告。 警告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並尋求相關股東批准股份認購協議、特別交易及認股權證認購。收購完成僅於購股協議項下之先決條件獲達成或(倘可豁免)豁免後方會落實。收購完成後,綜合文件將根據收購守則寄發,而要約將公開供要約股東接納。於要約截止後,並待股份認購協議及認股權證認購協議項下之先決條件獲達成或(倘可豁免)豁免後,股份認購完成將會落實,其後為認股權證認購完成。 僅於收購完成後方會作出要約,而收購完成須待購股協議項下之先決條件獲達成或(倘可豁免)豁免後方可作實。因此,收購完成未必一定會落實,而要約亦未必一定會作出。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倘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對其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專業顧問。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Yoncan Co., Ltd. 方圓生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 主席 貢偉力 方明 香港,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要約人的唯一董事為貢偉力先生。要約人董事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本集團者除外)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表達的意見乃經審慎周詳的考慮後達致,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中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方明先生、孫立功先生、韓曙光先生及謝麗華女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梁偉雄先生、田秋生先生及杜稱華先生。董事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要約人及要約人一致行動人士者除外)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表達的意見乃經審慎周詳的考慮後達致,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中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聯合公告以英文及中文刊發。倘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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